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素食文化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6年12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素食文化专业委员会。简称上海素食文化委员会。英文简称是Shanghai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Vegetarian Culture,缩写为SPCVC。
第二条 本会系本市热心素食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食品和餐饮企业家、高级厨师以及餐饮专业团体代表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接受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领导,在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素食文化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海内外热心素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研究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素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上海素食文化和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徐汇区漕宝路78号一楼(习勤路上)上海素池家轩素食馆二楼 学会办公地点:上海福州路107号303室
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从事素食文化的研究、交流和成果推广。
(二) 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服务。
(三) 为社会和素食餐饮企业提供专业方面的咨询和培训等。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素食文化研讨、交流、展示、培训、咨询,编辑出版素食文化系列书刊等。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热心素食文化的研究,具有一定专业水准人员;
(四) 由本会会员1—2名介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长审核,主任批准通过;
(二) 各餐饮、食品企业,文化、科研、教学和经贸单位,由该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长会议讨论审核,主任批准通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由学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铜牌及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的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委会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专委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主任会议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上海食文化研究会批准成立的素食文化专业委员会领导班子,素食专委会的职权是:
(一) 对上海食文化研究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 制定和修改素食专委会的章程;
(三) 选举或者罢免素食专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四) 制定素食专委会的会费收取标准;
(五)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对本会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报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经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专业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工作;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四) 向会员大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主任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 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 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与技术转让等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收入的50%及本会举办其他活动的收入的利润部分的?%,作为管理费上交上海食文化研究会,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无独立财务,财务工作由上级单位食文化研究会代管,依法进行帐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工作的监督制度,保证帐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主任办公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上海食文化研究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上海食文化研究会审查通过后注销。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上海食文化研究会通过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指导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 日内,报上海食文化研究会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未尽事宜等,以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海食文化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领导班子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
|